济南离婚咨询,济南婚姻案律师,济南知名离婚律师

案例分类Case

联系我们Contact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手机:18563708776

邮箱:lawyercxf@163.com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案例展示 >> 案例展示

离婚纠纷中,公婆主张百万婚内出资为借款?


  • 离婚纠纷中,公婆主张百万婚内出资为借款?

离婚纠纷中,公婆主张百万婚内出资为借款,我方成功驳回诉求


案情简介


济南市民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父母为支持二人生活,分多次向小夫妻转账共计128万元,其中80万元用于购置夫妻共同房产,25万元用于购买家用车辆,剩余23万元备注为“家用补贴”,均无书面借贷协议。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刘女士向济南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确认孩子抚养权归己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车辆等财产。诉讼过程中,张先生父母突然作为第三人介入,提交张先生单方出具的128万元借条(落款时间为起诉前3个月),主张该笔出资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偿还本息共计142万元。张先生对父母的主张予以认可,刘女士则明确表示对此毫不知情,认为该笔款项系公婆对小夫妻的赠与,并非借款。


办案思路


律所律师接受刘女士委托后,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定位本案核心争议点:公婆婚内出资无明确约定时,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张先生单方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团队围绕争议点制定针对性办案策略:一是全面梳理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重点调取刘女士与公婆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凭证,发现公婆转账时多次提及“这钱你们安心用”“给孩子攒的家底”等表述,无任何借贷相关提及;二是核查借条真实性与形成时间,通过笔迹鉴定初步判断借条为事后补签,且无刘女士签字确认,亦无事后追认的任何证据;三是结合司法实践,主张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无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张先生单方出具借条不能代表夫妻共同借贷合意,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合理范畴,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同时,团队补充提交孩子长期跟随刘女士生活、刘女士具备稳定抚养能力的证据,兼顾抚养权与财产分割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公婆在转账时无明确借贷意思表示,转账备注及聊天记录均体现赠与倾向,且无书面借贷协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张先生单方出具的借条为事后补签,刘女士对此不知情且未追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案涉128万元出资用于购房、购车及家庭开支,虽数额较大,但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长、家庭实际需求及亲属间出资习惯,应认定为对小夫妻的赠与而非借款。最终判决:准予刘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刘女士,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房产、车辆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合理财产折价款;驳回公婆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及其父母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地区较为典型的“婚内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离婚纠纷,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标准: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无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优先按赠与处理;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能单独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需以共同借贷合意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实践中,部分家庭因亲属关系未明确出资性质,易在离婚时引发财产争议,我方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熟练运用法律规定,成功为当事人排除不合理债务诉求,既维护了刘女士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家事纠纷中,证据是定分止争的关键,建议当事人在婚内涉及亲属大额出资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关键词:离婚纠纷,父母赠款,婚内债务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居高律所离婚调解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居高律师期待着与您的握手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8563708776
  • 在线留言
  • 手机网站
  • 在线咨询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