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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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律所代理-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原告范XX与案外人王XX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杜XX在明知王XX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XX未经原告范XX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2276元赠与被告杜XX。原告认为该赠与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遂委托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于瑞娟律师,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核心诉讼请求为:1. 依法确认王XX与被告杜X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22276元及相应利息;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5)鲁0102民初21421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调解书案由存在笔误,法院作出补正裁定,将原文书笔误书写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补正为“赠与合同纠纷”,精准明确了案件核心法律关系。
调解协议核心内容为:1. 被告杜XX于2025年11月23日前向原告范XX一次性支付款项22000元,明确约定了收款账户信息;2. 原告范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3.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杜春晓承担。
二、本案核心法律与实务特点
1. 法律关系定性精准,程序补正保障文书严谨性
本案核心争议是婚内一方擅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问题,本质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而非人格权纠纷。法院通过民事裁定对调解书的案由笔误进行补正,既准确契合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案件基础法律事实,也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裁判逻辑的一致性,是民事诉讼笔误补正制度的规范适用。
2. 案件兼具财产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维护双重属性
本案并非单纯的财产给付之诉,原告诉请同时包含两层核心主张:一是物权保护层面,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二是公序良俗层面,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婚姻家庭基本伦理,基于该不正当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案件处理兼具法律评价与社会价值引导的双重作用。
3. 维权诉求完整闭环,类案参考性强
本案涉诉赠与标的额不大,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整覆盖了行为效力确认、本金返还、资金占用利息主张、维权成本(诉讼费)承担等全部维权维度,对于同类婚内配偶向婚外第三者主张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具有极强的类案参考价值,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维权边界与主张范围。
4. 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兼顾效率与权益实现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方式结案,既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发生的二审、强制执行等冗长程序,快速实现了原告的核心财产权益诉求,也通过一次性了结的约定,杜绝了双方后续衍生诉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原告方诉讼思路解析(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于瑞娟律师)
本案中,代理律师围绕原告的核心诉求,构建了“主体资格先行固定+事实闭环举证+法律双重支撑+诉求全面覆盖”的完整诉讼思路,具体如下:
1. 先行固定主体资格与诉权基础
代理律师首先锚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通过举证原告与案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原告系案涉赠与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其财产权益因案涉赠与行为直接受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有权直接向受赠人(被告)提起诉讼,从根源上夯实了案件的诉权基础。
2. 构建核心事实举证闭环,筑牢案件事实基础
针对案件核心争议事实,代理律师从三个维度完成举证闭环:一是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案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其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并非善意,且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二是举证证明案涉赠与款项的实际发生,明确赠与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事实,固定了赠与行为的客观存在;三是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原告与案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的赠与行为未取得原告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
3. 双重锚定法律依据,强化诉请合法性
代理律师同时援引两大核心法律依据,形成诉请的双重法律支撑: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关规定,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行为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定,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违背婚姻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序良俗,应属自始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4. 合理设置诉讼请求,全面覆盖维权权益
在诉讼请求设计上,代理律师不仅主张了核心的赠与款项返还,同时主张了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既全面覆盖了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也通过诉讼费的承担主张,明确了过错方的责任归属,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调解方案的核心逻辑与实务价值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方案的设计充分平衡了双方核心诉求,兼具可执行性与纠纷终局性,核心逻辑如下:
1. 核心诉求优先保障,小幅让步促成高效履行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追回被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调解方案中,被告需支付的22000元与原告诉请的22276元本金仅存在小幅差额。原告通过极小的金额让步,换取了被告明确、快速的履行承诺,避免了后续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与执行风险,实现了核心权益的最大化。
2. 履行条款明确具体,具备极强的可执行性
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截止时间、收款账户的开户行、账号、开户名等完整信息,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直接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条款设计充分保障了原告权益的可落地、可实现。
3. 终局性条款设计,实现案结事了
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付清款项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条款既杜绝了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可能,也避免了被告后续就本案提出反诉或衍生主张,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终局化解。
4. 明确过错责任承担,契合案件价值导向
调解协议约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该约定明确了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与案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性质相契合。既弥补了原告的维权成本,也体现了司法对过错方的否定性评价,与案件的法律适用逻辑和社会价值导向保持一致。
五、案件的典型意义
1. 为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参考。本案明确了婚内一方擅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过错配偶有权起诉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为同类案件的维权提供了完整的思路参考。
2. 彰显了司法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案件处理通过对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作出无效认定,明确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与家庭伦理的保护,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了负面评价,具有正向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
3. 充分体现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优势。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在保障原告核心权益的前提下,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高效兑现,充分发挥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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