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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6-18 作者: 点击:

  2014年4月,王某找到高律师,委托代理其离婚案件,高律师经过详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已分居多年,感情却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已符合离婚条件。高律师代理该离婚案件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双方有住房一套,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共同财产若干。于是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对方不同意离婚,代理律师提出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并提供了夫妻分居多年的证据和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案件符合第四款的规定,应该判决离婚。高律师还提供了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提供了购房发票、房屋信息查询卡、还贷证明等证据,庭审中用证据说话,用法律规定作依据,最后法官采纳了高律师的观点,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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