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李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系李大爷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该份额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李大爷,于法有据,对王女士有关确认李大爷与李先生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